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12號
PCDV,110,司促,15112,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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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捷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捷豪於民國109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03日止累計96,759元正未給付,其中96,666元為本
  金;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捷豪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96666 元│     │5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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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