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06號
PCDV,110,司促,15106,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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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秋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9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04日止累計166,689元正未給付,其中163,223元為
  本金;3,3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7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4日止累計8,744元正未給付,其中7,779元為本金;
  1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04日止累計22,085元正未給付,其中20,545元為本
  金;74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7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4日止累計4,833元正未給付,其中4,532元為本金;
  96元為利息;2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163223│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8% │
│  │7779元│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20545 │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8% │
│  │4532元│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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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