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秋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9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04日止累計166,689元正未給付,其中163,223元為
本金;3,3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7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4日止累計8,744元正未給付,其中7,779元為本金;
1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5月04日止累計22,085元正未給付,其中20,545元為本
金;74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江秋金於民國107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4日止累計4,833元正未給付,其中4,532元為本金;
96元為利息;2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163223│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8% │
│ │7779元│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20545 │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江秋金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8% │
│ │4532元│ │5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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