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白佳禾即梁雅貽即梁佳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貳萬零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白佳禾即梁雅貽即梁佳禾於106 年11月08日向
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3569-6316-8898-9002)之信
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債 務人白佳禾即梁雅貽即梁佳禾截至遞狀日止,共消
費簽新臺幣20,360元,而於110 年01月0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
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411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22,77 1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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