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050號
PCDV,110,司促,15050,202105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白佳禾即梁雅貽即梁佳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貳萬零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白佳禾即梁雅貽即梁佳禾於106 年11月08日向
  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3569-6316-8898-9002)之信
  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債 務人白佳禾即梁雅貽即梁佳禾截至遞狀日止,共消
  費簽新臺幣20,360元,而於110 年01月0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
  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411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22,77 1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