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764號
PCDV,110,司促,14764,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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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傑皓 
人          
債 務 人 陳星樺 

債 務 人 陳盈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壹仟柒
  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4%  │
│  │851,771元 │公司、莊傑皓、陳│2 月14日起 │      │       │
│  │     │星樺、陳盈秋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年息1.164%  │
│  │851,771元 │公司、莊傑皓、陳│3 月15日起 │9 月14日止 │       │
│  │     │星樺、陳盈秋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8%  │
│  │     │        │9 月15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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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