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49號
PCDV,110,司促,14649,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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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義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債務
  人黃義鈞於民國92年9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82222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2.及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
  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
  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
  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
  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5%計
  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自民國094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立有信用卡申請
  書及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52222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延遲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准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義鈞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2222 元│     │月2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義鈞  │自民國9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0000 元│     │10月2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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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