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池
訴訟代理人 陳林賜
被上訴人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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