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8年度,1238號
TPHV,88,上,1238,20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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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池
   訴訟代理人 陳林賜
   被上訴人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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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卓眾視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