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0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徐梅琪即李德明即現代家庭工藝社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德明即現代家庭工藝社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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