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蘇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壹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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