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82號
PCDV,110,司促,14482,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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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蘇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壹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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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