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葉章即黃水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
九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下
同)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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