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13號
PCDV,110,司促,14413,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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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素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元
  ,及其中陸萬陸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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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