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11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張吉雄即張國財
債 務 人 洪惠珍即洪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陸佰貳
拾貳元,及其中柒萬陸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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