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許利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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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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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3,511元 │許利凱 │自民國110 年3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
│ │ │ │2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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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7,465元 │許利凱 │自民國110 年3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
│ │ │ │27日起 │ │ │
├──┼────────┼─────┼────────┼──────┼────────┤
│ 003│新臺幣28,932元 │許利凱 │自民國110 年3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 │ │2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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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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