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09號
PCDV,110,司促,14409,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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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許利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3,511元 │許利凱  │自民國110 年3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    │
│  │        │     │2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7,465元  │許利凱  │自民國110 年3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
│  │        │     │27日起     │      │        │
├──┼────────┼─────┼────────┼──────┼────────┤
│ 003│新臺幣28,932元 │許利凱  │自民國110 年3 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        │     │27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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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