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昱彰即陳熙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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