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53號
PCDV,110,司促,14353,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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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昱彰即陳熙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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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