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91號
PCDV,110,司促,14291,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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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周采瑩即周采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采瑩即周│自民國105 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8,815元   │采蓉   │月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周采瑩即周│自民國106 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9,654元    │采蓉   │月2日起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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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