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59號
PCDV,110,司促,13959,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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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蔡崇凱即蔡國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崇凱即蔡國珍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國珍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
  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蔡佩芳
  即蔡國珍之繼承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新北市新
  店戶政事所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蔡崇凱即蔡國珍之繼承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
  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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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