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哈霖體育用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文
債 務 人 林正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貳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九
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六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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