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19號
PCDV,110,司促,13919,202105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炫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暨自
  民國95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
  利息,及自95年05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炫峻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5年04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