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754號
PCDV,110,司促,13754,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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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而君 
債 務 人 白而君 

債 務 人 白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九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九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零
   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零四七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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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