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20號
PCDV,110,司促,13620,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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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南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初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初建戶籍 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2 ,依同法第510 條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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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