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610號
PCDV,110,司促,13610,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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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徐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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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