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徐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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