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84號
PCDV,110,司促,13484,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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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7,928元
  整暨自起息日99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21,219元整暨自民國108年12月0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
  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胡春美於93年06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9,147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春美  │自民國99年12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7928 元│     │13日起至民國 │      │       │
│  │    │     │104 年8 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胡春美  │自民國108 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21219 元│     │月07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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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