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7,928元
整暨自起息日99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21,219元整暨自民國108年12月0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
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胡春美於93年06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9,147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春美 │自民國99年12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7928 元│ │13日起至民國 │ │ │
│ │ │ │104 年8 月31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 │之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4 │ │ │
│ │ │ │年9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胡春美 │自民國108 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21219 元│ │月07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