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41號債 權 人 頂加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慕楓 債 務 人 吳東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其身分之資訊( 經以汽車車號查詢該車現非債務人所有)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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