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桂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玖佰貳
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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