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49號
債 權 人 楊凡霈
債 務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肆佰柒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
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5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
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
第1 項亦有明定。再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
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
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
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
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
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
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
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
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
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
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發
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一年未提繳勞退金共20,736元部分
,應聲請債務人提繳至債權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債權人
逕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該部分請
求非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
的者,自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依前開規定
及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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