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49號
PCDV,110,司促,11249,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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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49號
債 權 人 楊凡霈 

債 務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肆佰柒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
  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5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
  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
  第1 項亦有明定。再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
  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
  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
  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
  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
  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
  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
  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
  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
  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
  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一年未提繳勞退金共20,736元部分
  ,應聲請債務人提繳至債權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債權人
  逕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該部分請
  求非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
  的者,自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依前開規定
  及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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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