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52號
PCDV,110,勞補,152,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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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邱宇翔 
      張建暉 
      徐名彥 
      陳羿勳 
      彭韋翔 
      羅凱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李信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原告六人對被
告之各別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
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
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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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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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 │邱宇翔│    200,000元    │        2,100元       │
│  │   │            │                  │
├──┼───┼────────────┼──────────────────┤
│  │   │            │                  │
│ 2 │張建暉│    64,723元    │        1,000元       │
│  │   │            │                  │
├──┼───┼────────────┼──────────────────┤
│  │   │            │                  │
│ 3 │徐名彥│    125,000元    │        1,33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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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陳羿勳│    140,000元    │        1,44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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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彭韋翔│    88,497元    │        1,0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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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羅凱鍵│    70,000元    │        1,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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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