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46號
PCDV,110,勞補,146,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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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呂炳坤 

訴訟代理人 胡志勇 
被   告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
  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8,00
  0 元(計算式:積欠薪資252,000 元+資遣費576,000 元=
  8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經查本件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20 元(計算
  式:應暫免徵收9,030 元×2/ 3=6,020 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 元(計算式:9,030 元
  -6,020 元=3,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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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