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邱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
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
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
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