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42號
PCDV,110,勞補,142,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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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邱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
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
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
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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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