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41號
PCDV,110,勞補,141,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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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博宇 
被   告 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及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有法定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
  別著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
  起訴程式已有欠缺。
 ㈡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000 元×2/3 =
  667 元),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
  1,000 元-667 元=333 元)。
三、綜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補繳裁
  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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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