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承修
相 對 人 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應給付勞方吳承修新臺幣柒仟捌佰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其 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 萬3,650 元,給付方式為分7 期,每期給付1,950 元,如1 期未給付 即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人僅給付3 期, 金額共計5,850 元,剩餘7,800 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為證,堪信為真 ,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 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7,800 元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