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35號
PCDV,110,勞執,35,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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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雅萍 
相 對 人 香鑫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卡帝國際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德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⒉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工資87,850元,分29期清償。第1 期於109 年9 月20日給付3,850 元,第2 期自109 年10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給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⒊前開款項對造人應於各期清償日匯入申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8 月19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5,350元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8 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 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 ⒉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工資87,850元,分29期清償。第1 期 於109 年9 月20日給付3,850 元,第2 期自109 年10月20日 起於每月20日給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⒊前開款項對造人應於各期清償日匯入



申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僅於109 年9 月11日給付10,500元、109 年12月21日給付3,000 元、110 年1 月20日給付3,000 元、110 年2 月20日給付3,000 元、 110 年3 月19日給付3,000 元後即未再給付,相對人未依約 履行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為證,依系爭調 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計算 式:87,850元-(10,500元+3,000 元+3,000 元+3,000 元+3,000 元=65,350元】,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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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