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75號
PCDV,109,重訴,375,202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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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廖友誠

被 上訴人 歐陽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上訴
人針對原判決主文第1 、2 、3 、5 項提起上訴,其中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2 萬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 項為上訴人應自109 年7 月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 萬2000元至124 年1 月止,存續期間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之總數為264 萬元;第3項為上訴人應自109 年7 月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 萬6000元至110 年2 月止,存續期間總數為20萬8000元;第5 項則為訴訟費用之負擔。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 萬6000元(計算式:222 萬8000+264 萬+20萬8000=507 萬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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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