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4號
PCDV,109,重訴,24,2021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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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王振添 

被 上訴 人 江基全 
      江支麟 
      江基益 
      江麗花 

      江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
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5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56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 本院卷第567-577頁之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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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