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黃士譽
黃榮聰
被上訴人 費立邦
法定代理人 費鴻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94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65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