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46號
PCDV,109,訴,946,202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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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黃士譽 
      黃榮聰 


被上訴人  費立邦 
法定代理人 費鴻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94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657,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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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