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謝憲愷
被 上訴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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