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49號
PCDV,109,訴,3549,2021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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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9號
上 訴 人 宋美玲
被 上訴人 吳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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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