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13號
PCDV,109,訴,3513,2021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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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3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陳富益 
      郭水益 

      林中和 
      林志明 

      林勇志 
      戴汝玲 
      李敏華 
      林文昌 
      林陳碧華
      許藝玲 

      陳建勳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 之「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16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6分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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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