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00號
PCDV,109,訴,3000,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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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00號
原   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被   告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陸續向訴外人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桂公司 )採購木材,截至民國108年11月底止,共計尚積欠榮桂公 司貨款新臺幣(下同)2,168,119元(系爭貨款債權)。榮 桂公司長期向伊採購木材再轉售其他客戶,惟自107年起榮 桂公司財務困難,至108年11月時榮桂公司已積欠伊貨款超 過1,700萬元,為此,伊與榮桂公司協議後,榮桂公司同意 將其對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讓與伊,以抵銷積欠伊之貨款, 伊與榮桂公司並書立原證2及原證4之債權讓與契約書,榮桂 公司所讓與之貨款債權中即包含榮桂公司對於被告之系爭貨 款債權。伊受讓系爭貨款債權後即以桃園永安郵局000442號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被告於函到7日將系爭貨款給付伊, 被告於108年12月13日收受該存證信函後,卻置之不理,迄 今仍未對伊給付。
㈡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 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168,119元,及自108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於108年12月13日收受原告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前,早已 於108年12月10日將伊應給付榮桂公司之108年10-11月份貨 款共計2,139,500元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 金額共計2,139,500元)交付榮桂公司全數清償(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已由榮桂公司提示或背書轉讓由第三人提示兌現) ,故榮桂公司對伊已無任何債權。郭國彬確實曾於108年12 月間至伊公司,但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林秋蘭從未表示 尚未清償榮桂公司之債務。榮桂公司於108年12月17日委請 鍾有中律師,陳明榮桂公司已將名下不動產移轉讓與原告, 榮桂公司與原告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請伊無庸將款項給 付原告,以免造成伊之損失。而原告則於109年1月以桃園15 支012115-9郵局存證信函第23號通知伊,陳明債權讓與通知 已合法讓與原告,請伊逕向原告給付。又伊於108年12月10 日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予榮桂公司時,就原告與榮桂公司之 債權債務關係並不知情,縱使在3日後接到原告之債權讓與 通知,然4日後亦同收受榮桂公司表明其與原告間已無債權 債務關係之來函,則在原告與榮桂公司間債權債務未確定前 ,伊自無擅自停止支付票款,損及伊財務信用之可能。依證 人張立進之證詞,原證4債權讓與契約書之簽訂並無債權讓 與合意,僅為擔保之用,並無債權讓與事實存在。 ㈡原告於109年1月以榮桂公司欠款9,683,189元向桃園地方法 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榮桂公司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嗣 該案件分案為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1號,因原告未 繳納裁判費而遭桃園地方法院駁回,故證人郭國彬於鈞院11 0年1月20日到庭證稱:「…2168119元債權讓與的部分我有 告知董太太先不要付,等法院判決下來決定是要付給原告或 是榮桂公司之後,再行給付。」,原告既已承諾待法院判決 以釐清原告與榮桂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則在原告未取得勝 訴判決前,原告不應向伊起訴請求系爭貨款債權。榮桂公司 於108年11月亦曾將富桂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富桂公司,負 責人為張曉琳)對訴外人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銘鈺公司)、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晶公司)債權 讓與原告,原告已於110年1月間透過訴訟分別受償529,360 元及648,690元,縱認榮桂公司於原告對其發支付命令時尚 積欠原告9,683,189元,目前約僅積欠原告約8,505,139元。 證人張立進於110年3月17日到庭證稱:「…原告的實際負責 人郭國彬騙取我的信任,答應我債權轉移只做保證用途,不 會行使…」及「郭國彬說如果我將我名下的不動產過戶給原 告、郭國彬郭國彬可以向銀行以較低的利率貸款,以供清 償榮桂公司積欠原告的貨款郭國彬並同意該不動產於三年後 再以更高價格賣出,賣出的錢在拿來清償促款債務。但郭國 彬實際上並未拿系爭不動產貸款。榮桂公司積欠原告的貨款 並未因我將名下的不動產過戶給原告、郭國彬而清償。貨款 債權債務仍存在。」,則榮桂公司與原告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確有約定3年後再為清償,且債權轉移之目的僅為保證之用 ,故原告不得請求伊給付系爭貨款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 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
榮桂公司向原告採購木材再轉售被告。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 8年11月29日簽訂原證2、4債權讓與契約書,由榮桂公司將 其對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金額為2,168,119元)讓與原告 。被告向榮桂公司採購木材,截至108年11月30日止,榮桂 公司對被告有貨款債權總計2,139,500元。被告於108年12月 13日收受原告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榮桂公司有收受被告所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已由榮桂公司提示或背書轉讓由 第三人提示兌現。此有原證2原告與榮桂公司之債權讓與契 約書、桃園永安郵局000442號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39,500元)、被證1支 票正反面、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 、原證4原告與榮桂公司、富桂公司之債權讓與契約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24頁、第41-43頁、第75-82頁、第211 頁、第223-224頁)。
四、兩造爭執要點為:㈠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簽訂 原證2、4債權讓與契約書時,榮桂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金 額為何?㈡榮桂公司對被告之上列貨款債權是否已於108年 12月10日因清償而消滅?㈢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168,119元,是否有 據?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簽訂原證2、4債權讓與契 約書時,榮桂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金額為何? 本件原告主張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簽訂原證2、 4債權讓與契約書,由榮桂公司將其對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 (金額為2,168,119元)讓與原告等語,被告則辯稱被告向 榮桂公司採購木材,截至108年11月30日止,榮桂公司對被 告有貨款債權總計2,139,500元等語。經查,依原證2原告與 榮桂公司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原證4原告與榮桂公司、富桂 公司之債權讓與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7頁、第223-224頁) 所示及證人即原告公司之總經理郭國彬到庭證稱:「‧‧‧ 我有和董太太(即被告負責人董盈顯的配偶)說,榮桂公司 欠原告的錢一千多萬元,榮桂把對被告的貨款債權2168119 元讓給我們(原告)來作為清償,已經完成讓與,手續是寄 單子給被告公司(就是原證二,法官請證人再行確認,證人 確認),讓與通知就是原證三的存證信函(提示證人並確認



)。」等語(見本院卷第108-109頁),僅能得知榮桂公司 將其對被告之債權金額2,168,119元讓與原告,至於上列債 權金額2,168,119元之相關債權憑證及計算明細則均付諸闕 如,尚難認原告主張榮桂公司將其對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 金額為2,168,119元)讓與原告等語為真。又被告既自認其 向榮桂公司採購木材,截至108年11月30日止,榮桂公司對 被告有貨款債權總計2,139,5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9、252 頁),並提出榮桂公司收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 金額共計2,139,500元)之付款簽收回條、被證1支票正反面 為證(見本院卷第61、75-79頁),復據證人即榮桂公司負 責人張立進結證稱於108年12月10日簽收被告交付之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39,500元)等語(見本 院卷第210-211頁),足見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 簽訂原證2、4債權讓與契約書時,榮桂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 權金額應為2,139,500元。
㈡榮桂公司對被告之上列貨款債權是否已於108年12月10日因 清償而消滅?
⒈按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 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 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 為之,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惟限於第 三人與債權人成立契約,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 債務不同其內容,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者,方 屬新債清償。若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之內 容完全相同,且於第三人承擔之同時舊債務消滅者,倘其承 擔契約為要物契約,即為代物清償;承擔契約為諾成契約, 則為債之更改(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查被告向榮桂公司採購木材,截至108年11月30日止,榮桂 公司對被告有貨款債權總計2,139,500元。被告於108年12月 13日收受原告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榮桂公司有收受被告所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已由榮桂公司提示或背書轉讓由 第三人提示兌現等情,已如前述。又本院卷第61頁由被告提 出之付款簽收回條,其上『張立進』為榮桂公司負責人張立 進親簽,且簽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 39,500元)日期確實為108年12月10日等情,亦據證人張立 進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11頁),足見上列付款簽收 回條之內容為真正,且簽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 金額共計2,139,500元)日期為108年12月10日。原告否認簽 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39,500元)日



期為108年12月10日,並要求提出簽收支票的回條原本云云 ,尚乏依據。再者,依上列付款簽收回條(見本院卷第61頁 )所示,其上載明:「榮桂公司台照,貴公司108年10-11月 份往來請款帳目經查無誤,今奉上支票,敬請查收。‧‧‧ ◎請於收到支票後將此回條簽收蓋章後寄回或傳真至本公司 (即被告公司)‧‧‧。」,且其上領款廠商簽章欄亦有手 寫「張立進108.12.10」之字樣,益見被告係因向榮桂公司 採購木材,始於108年12月10日將被告應給付榮桂公司之108 年10-11月份貨款共計2,139,500元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39,500元)交付榮桂公司作為清 償,被告所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債務與原先之貨款債務 不同其內容,且被告與榮桂公司並未約定無論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是否兌現,上列貨款債務共計2,139,500元均消滅,自 屬新債清償。則依上列說明,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 仍不消滅,必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本件榮桂 公司既有於108年12月10日收受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受償,並已由榮桂公司提示或背書轉讓由第三人提示兌現 ,而履行新債務,則舊債務即上列貨款債務共計2,139,500 元即於108年12月10日因清償而消滅。
㈢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2,168,119元,是否有據?
⒈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 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 受讓人,民法第297條、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簽訂原證2、4債權讓與 契約書,由榮桂公司將其對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金額為2, 168,119元)讓與原告,雖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係於108 年12月13日始收受原告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故榮桂公司與 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之上列債權讓與,依民法第297條規定 ,對於債務人之被告不生效力,應至108年12月13日始對被 告生效,且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得以其於108 年12月10日將被告應給付榮桂公司之108年10-11月份貨款共 計2,139,500元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 共計2,139,500元)交付榮桂公司作為清償,且該支票已由 榮桂公司提示或背書轉讓由第三人提示兌現,上列貨款債務 共計2,139,500元即於108年12月10日因清償而消滅之事由對 抗原告。是被告辯稱伊於108年12月13日收受原告寄發之債 權讓與通知前,早已於108年12月10日將伊應給付榮桂公司



之108年10-11月份貨款共計2,139,500元分別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39,500元)交付榮桂公司 全數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已由榮桂公司提示或背書轉讓 由第三人提示兌現),故榮桂公司對伊已無任何債權等語, 即屬有據,應屬可採。
⒊承上,榮桂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簽訂原證2、4債權 讓與契約書時,榮桂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金額既為2,139, 500元,並非2,168,119元,且被告於108年12月13日收受原 告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前,早已於108年12月10日將被告應 給付榮桂公司之108年10-11月份貨款共計2,139,500元分別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5紙,金額共計2,139,500元) 交付榮桂公司全數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已由榮桂公司提 示或背書轉讓由第三人提示兌現),上列貨款債務共計2,13 9,500元即於108年12月10日因清償而消滅。是原告依民法第 367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168 ,119元,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受款人 │ 付款人 │
├──┼─────┼────┼─────┼──────┼──────┼──────┤
│1 │AH2275406 │恒林木業│40萬元 │109年3月16日│榮桂興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銀行林口分行│
├──┼─────┼────┼─────┼──────┼──────┼──────┤
│2 │AH2275407 │恒林木業│40萬元 │109年3月21日│榮桂興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銀行林口分行│
├──┼─────┼────┼─────┼──────┼──────┼──────┤
│3 │AH2275408 │恒林木業│40萬元 │109年3月26日│榮桂興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銀行林口分行│
├──┼─────┼────┼─────┼──────┼──────┼──────┤
│4 │AH2275409 │恒林木業│424,900元 │109年3月31日│榮桂興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銀行林口分行│
├──┼─────┼────┼─────┼──────┼──────┼──────┤
│5 │AH2275431 │恒林木業│514,600元 │109年1月10日│榮桂興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
│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銀行林口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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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