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81號
PCDV,109,訴,1881,2021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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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薛嘉淑 
被 上訴 人 吳君健 
      趙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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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