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18號原 告 景龍江(黃春綢之繼承人) 景寶猜(黃春綢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 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琴華原 告 景寶珠(黃春綢之繼承人) 景寶珍(黃春綢之繼承人) 杜龍海(黃春綢之繼承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杜龍雲(黃春綢之繼承人) 杜寶璉(黃春綢之繼承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被 告 張騫縉 田寅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1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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