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18號
PCDV,109,訴,1818,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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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18號
原   告 景龍江(黃春綢之繼承人)


      景寶猜(黃春綢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琴華
原   告 景寶珠(黃春綢之繼承人)


      景寶珍(黃春綢之繼承人)


      杜龍海(黃春綢之繼承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杜龍雲(黃春綢之繼承人)


      杜寶璉(黃春綢之繼承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張騫縉

      田寅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1 日下
午3 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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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