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41號
PCDV,109,訴,1041,202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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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振業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正義間請求排除侵
  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日109 年度訴
  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
  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203,295 元(貳拾萬參仟貳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參仟參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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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