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41號
PCDV,109,訴,1041,2021050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正義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
  日109 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7,415 元(捌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080,
  710 元-203,295 元=877,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370元(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1/1頁


參考資料
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