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正義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等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
日109 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7,415 元(捌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080,
710 元-203,295 元=877,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370元(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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