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7年度,1456號
TPHV,87,上,1456,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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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五六號
   上 訴 人  黃至善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曾桂釵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馥如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展進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 代理人  夏安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漏列「其餘上訴駁回」記載,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蔡 烱 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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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