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9年度,2號
PCDV,109,智,2,202105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