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陳慶郎(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英(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雯(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如(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益昌(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霞(即陳廖屘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韻帆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廖英志(即廖錦秀之承受訴訟人)
廖月霞(即廖錦秀之承受訴訟人)
廖有德(即廖錦秀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煌
陳梅玉
陳梅雪
陳梅卿
陳梅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