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江岳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璇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 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該分配表經本院於110年2月22日認可後並予以公 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 於執行終結之報告,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4月28日函、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影本等在卷可稽, 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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