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139號
PCDV,109,勞小,139,2021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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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王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哲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442 條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內雖表示上訴之意,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聲 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上訴 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 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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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