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77號
PCDV,108,重訴,277,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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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王鴻翔
      慶誠科技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上訴人 陳水木
      林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47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 萬8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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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誠科技門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