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31號
PCDV,106,重訴,331,202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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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江楓(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春秀(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鈴(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佑玲(即魏碧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3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林江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春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惠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佑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林榮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酌定或調整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703 、704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續期



間及每年地租租金,經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林江楓林春秀林惠鈴林佑玲林榮華部分,分別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如附表「存續期間」欄所示,且應按年給付每年租金如附表「每年租金」欄所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屬係因地上權涉訟。查,703 、704 地號土地之106 年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 萬2,200 元,是703 、704 地號土地於106 年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 萬5,760 元(計算式:3 萬2,200 元×0.8 =2 萬5,760 元),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林江楓林春秀林惠鈴林佑玲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均為9 萬7,75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林榮華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萬1,03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附表
┌─┬───┬────────┬──────────────┬─────────────┐
│編│權利人│ 存續期間 │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號│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第77條之4計算) │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 │×上開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 │ │
│ │ │ │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 │
│ │ │ │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比│ │
│ │ │ │例)+(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段 │ │
│ │ │ │704 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 │
│ │ │ │申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131平 │ │
│ │ │ │方公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 │




│ │ │ │圍×年息8%×上訴人就上開土地│ │
│ │ │ │所有權比例) │ │
├─┼───┼────────┼──────────────┼─────────────┤
│1 │林江楓│109年5月6日起至1│(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 │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 │1/2)=6,517元 │ │
├─┼───┼────────┼──────────────┼─────────────┤
│2 │林春秀│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 │1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 │1/2)=6,517元 │ │
├─┼───┼────────┼──────────────┼─────────────┤
│3 │林惠鈴│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 │1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 │1/2)=6,517元 │ │
├─┼───┼────────┼──────────────┼─────────────┤
│4 │林佑玲│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9萬7,755元(計算式:6,517 │
│ │ │132年11月5日止 │/40×8%×1/2)+(2萬5,760 │元×15年=9萬7,755元) │
│ │ │ │元×131平方公尺×1/40×8%×│ │
│ │ │ │1/2)=6,517元 │ │
├─┼───┼────────┼──────────────┼─────────────┤
│5 │林榮華│109年5月6日起至 │(2萬5,760元×122平方公尺×1│39萬1,035元(計算式:2萬6,│
│ │ │132年11月5日止 │/10×8%×1/2)+(2萬5,760 │069元×15年=39萬1,035元)│
│ │ │ │元×131平方公尺×1/10×8%×│ │
│ │ │ │1/2)=2萬6,06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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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