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31號
PCDV,106,重訴,331,202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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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安傳之 
      陳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3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
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
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4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酌定或調整新北市○○區
○○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703 、704 地號土地)之地上
權存續期間及每年地租租金,經第一審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被上訴人安傳之陳瑱華設定於70
3 、704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租金應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調
整為每年依上開土地當年度地價年息10%計算等語,核屬因地上
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
703 、704 地號土地之106 年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3 萬2,200 元,是703 、704 地號土地之106 年申報地價
均為每平方公尺2 萬5,760 元(計算式:3 萬2,200 元×0.8 =
2 萬5,760 元),則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146 萬6,38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附表
┌─┬───┬──────────────┬─────────────┐
│編│地上權│    每年租金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號│人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第77條之4計算)      │
│ │   │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
│ │   │×上開土地面積122 平方公尺×│             │
│ │   │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年息│             │
│ │   │10% ×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所有權│             │
│ │   │比例)+(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段│             │
│ │   │704 地號土地當年度每平方公尺│             │
│ │   │申報地價×上開土地面積131 平│             │
│ │   │方公尺×被上訴人地上權權利範│             │
│ │   │圍×年息10% ×上訴人就上開土│             │
│ │   │地所有權比例)       │             │
├─┼───┼──────────────┼─────────────┤
│1 │安傳之│(2 萬5,760 元×122 平方公尺│97萬7,595 元(計算式:6 萬│
│ │   │×1/ 5×10%×1/2)+(2 萬5│5,17313 元×15年=97萬7,59│
│ │   │,760 元×131 平方公尺×1/5×│5元)           │
│ │   │10%×1/2)=6萬5,173 元  │             │
│ │   │              │             │
│ │   │              │             │
├─┼───┼──────────────┼─────────────┤
│2 │陳瑱華│(2 萬5,760 元×122 平方公尺│48萬8,790 元(計算式:3萬2│
│ │   │×1/10×10%×1/2)+(2 萬5│,586 元×15年=48萬8,790元│
│ │   │,760 元×131 平方公尺×1/10 │)            │
│ │   │×10%×1/2 )=3萬2,586元 │             │
│ │   │              │             │
│ │   │              │             │
├─┴───┴──────────────┼─────────────┤
│                    │共計146萬6,38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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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