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82號
PCDM,110,聲,1882,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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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明異議人 林炳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38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有明文規定。所謂「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 方法不當等情形,故對法院之裁判不服,即不在聲明異議之 列,而應另循合法救濟途徑。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林炳瑝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9 年度毒聲字第3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因「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79 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455 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抗告 確定,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開始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 字第38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證,然檢察官據以執行之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379 號裁 定並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本件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係依裁定內容為之,難認有何違法或 不當。
(二)至聲明異議人主張法院漏未審酌「就業事實」、「在職工 作證明」等節,實屬不服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455 號裁 定之抗告事由,事涉聲明異議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之認定,並非得以提起聲明異議範疇,況聲明異議人業 以相同事由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重新審理,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0 年度聲再字第202 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故聲 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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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